集中调配静脉使用药品对于提高成品输液质量、防范职业暴露等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对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集中调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加,对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健委印发了《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中明确了对人员的规定:主要包括对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的要求,以及对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负责人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等的要求。
静配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一般可按照每人每日平均调配70~90袋(瓶)成品输液的工作量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静配中心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学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药师担任。
负责用药医嘱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责摆药贴签核对、加药混合调配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药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成品输液核查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由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当经岗位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应当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
从事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质量管理要求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应存储相关档案文件,并与临床科室紧密联系,严格落实处方审核规定。
监督指导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依托专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指导、现场检查等,并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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