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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医疗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字号+ 作者: 杨典定、杨慧 来源:六和律师事务所 2022-04-13 我要评论

互联网医疗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与传统医疗服务深度结合

一、互联网医疗的概念

互联网医疗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与传统医疗服务深度结合,提供多样化医疗服务的一种新型医疗服务业态,是以医疗设备的数字化、医疗设备的网络化、医院管理的信息化、医疗服务的个性化为特征。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视频医学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

二、互联网医疗的立法发展

2009年6月2日,原卫生部颁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被允许,同时废止了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确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提出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医疗广告进行了规定。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概念,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2018年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提出互联网医疗惠民的指导原则。2018年9月4日,国家卫计委颁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中的准入条件、执业规范等内容,是目前互联网医疗的最主要的三个规范性文件。

三、互联网医疗机构的类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目前互联网医疗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所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医生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浙江省如浙一互联网医院、浙二互联网医院、省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等。

 

2、医疗机构与互联网络公司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联网医疗平台,通过连接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提供预约挂号、在线诊疗、电子处方、慢性病管理等网络医疗服务。如平安好医师、微医等。

 

3、独立设立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即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直接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如乌镇互联网医院、京东健康、阿里健康等。

 

另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尚未将大量非医疗机构利用网络平台提供不含诊疗活动的健康咨询与健康管理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纳入互联网医院的范畴,如好大夫等。

四、互联网医疗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于传统医疗的医患双方主体关系,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更复杂、更多元,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医疗设备或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及其近亲属。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医疗服务接受者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

 

1、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互联网医疗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典型的是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表现为互联网医疗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基于约定而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

 

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立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是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络公司合作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的,实体机构和第三方平台均是责任主体,并根据实体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互联网医疗发生纠纷的处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和互联网医院发生纠纷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互联网医疗责任的承担

 

在互联网医疗中,除了进行诊疗的医疗机构外,还涉及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互联网诊疗从业者、药品配送物流企业等主体,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各方在向患者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民法典》《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自协议内容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比例。

 

2、医疗技术合同关系

 

在互联网医疗中,存在大量的医疗机构之间基于技术合作的技术合同关系,存在基于买卖或租用平台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也存在基于近端医疗机构和远端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和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当远端医疗机构不需要处置患者时,是技术咨询合同关系,需要处置患者时,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远程医疗的开展对网络平台、医疗设备的依赖性较强,平台和设备的故障也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人身损害,网络平台和医疗设备供应商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该关系一般倾向于认定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4、其他法律关系

 

互联网医院出于项目推广等需要,往往与一些具备渠道资源优势的营销代理机构合作,互联网医院与营销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互联网医院与互联网技术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等。

五、互联网医疗领域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互联网医疗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相关领域的许可准入;远程医疗技术的标准;对医师执业的限制;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护理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问题;诊疗记录、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的管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来实现。

六、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从各大互联网公司及医疗机构自发上线互联网医疗服务,到国家卫健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利用好互联网医疗资源,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应用快速地走到了大众的视野中。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提供复诊服务,禁止初诊。即目前互联网医疗可能更多地是指一种由医疗机构以及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通过互联网通信、计算机等信息化手段提供的一定范围内的医疗健康服务,作为对传统医疗行业的补充而存在。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机构及平台应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规范要求,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制定和落实好内控制度。在合作过程中处理好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损害等潜在风险并对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控制自身风险,并落实好在互联网医疗过程中的保险责任,确保发展。


健康城市是世界卫生组织在1994年给健康城市的定义。是一个不断开发、发展自然和社会环境,并不断扩大社会资源,使人们在享受生命和充分发挥潜能方面能够互相支持的城市。上海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傅华教授等提出了更易被人理解的定义:“所谓健康城市是指从城市规划、建设到管理各个方面都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生活和工作,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有机结合的发展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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