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字号+ 作者:养老产业研究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2022-01-13 我要评论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规范了政府资助养老机构工作,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明确提出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除了给予相应建设和运营补贴外,增加对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岗位津贴的扶持政策。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四)《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适用的对象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补贴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明确了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三类。

 

(二)申请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了“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条件。二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发挥补贴激励的作用促使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范,有效降低安全隐患和风险,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规定,增加“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养老机构的一些基本要求。三是2020年我区建成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四级信息实时互联,明确“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条件,便于对养老机构的精准监管。四是为确保养老机构在安全前提下开展服务,并参考部分省市近年来发放补贴与安全管理挂钩的做法,督促养老机构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等作为申领补贴的基本条件。五是明确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的申领条件。六是按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的项目均已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支持,不再继续享受建设补贴;同时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保基本兜底线上,对发展旅居养老、会员制等模式的养老床位不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的相关人员条件。

 

(三)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自建或购置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明确的5类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补贴。符合条件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给予50-400元岗位津贴的。

 

(四)补贴资金来源。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

 

(五)申请程序。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同时提出了政策衔接等相关内容。

 

四、主要亮点
 
 

 

一是补贴发放精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办法》明确提出给予收住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等上述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进一步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提高了补贴的精准性。

 

二是拓展补贴内容。在原有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的基础上,针对养老机构普通存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留人难等问题,增加给予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岗位津贴。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以及《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 号)等政策规定衔接,主要体现在第三、第四、第十、第二 十一条。

 

 

 
 

 

 

 
政策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五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第七条  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床位,不予发放建设补贴。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自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实际收住的老年人累计数/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30%时给予补贴。

 

第九条  收住以下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第十条  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5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岗位津贴: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发放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到养老护理员个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十七条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五)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于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三)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

(六)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从业人员取消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依据《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43号)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星级可对应《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评定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二条  2019年11月15日以后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按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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