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字号+ 作者:金都招远 来源:金都招远 2021-10-29 我要评论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生育医疗保障、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以及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生育医疗保障、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障以及大病保险补偿保障。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3%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8%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未成年居民特殊保障
 

 

(一)14周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0%,医疗救助资金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的急性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和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唇腭裂包括单侧唇裂、双侧唇裂、单侧腭裂、双侧腭裂、鼻畸形(矫正术)和牙槽突裂。

(二)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全额保障。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17周岁)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者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1)脑瘫儿童协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莱州市妇幼保健医院、牟平区中医医院、海阳市中医医院、蓬莱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复健医院、烟台东方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医院、芝罘区凤凰台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2)孤独症儿童协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莱州市妇幼保健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3)智力残疾儿童协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0—6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120元、140元标准承担。7—17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90元、110元标准承担。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期按每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一个训练周期270天计算。

 

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中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再提高10%。

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二档缴费的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设起付线并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

甲类门诊慢性病精神障碍疾病的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一档缴费的按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二档缴费的按70%比例支付,无最高支付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待遇标准:参保居民不设门诊起付线,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血友病待遇标准:一档缴费的按5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二档缴费的按65%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限额管理。参保居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为200元,二档缴费为350元。

 

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两病保障
 

 

(一)“两病”管理

“两病”患者的门诊保障管理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符合“两病”准入标准的参保居民,需提供明确的一级及以上医院规范的门诊病历原件或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在“两病”政策实施前已经医疗机构确诊的,可提供既往诊断明确的门诊病历原件或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进行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两病”患者提交有效资料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建档、管理手续。

(二)待遇保障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居民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病”药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高血压患者为400元,糖尿病患者(含使用胰岛素)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患者为800元。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使用特药后发生的费用,实行单独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

生育医疗保障
 

 

参保居民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
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居民医疗保险年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的额度为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大病保险年支付限额标准之和。

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一档缴费的为18万元,二档缴费的为22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特药实行单独补偿,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居民医疗基金
不予支付范围
 

 

(1)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费用;(2)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3)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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