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快讯

构建多元化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我淘健康健康社区

字号+ 作者:中国养老咨询 来源:中国养老咨询 2022-01-03 我要评论

经过 30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基本完善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

一、 发展概况:三支柱结构发展不均衡

经过 30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基本完善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其中,第一支 柱为基本养老保险,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养老金,由个人 或单位缴费,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个人或单位缴费,抵扣企 业所得税、个税递延;第三支柱包含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个税递延。

养老金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养老金三支柱发展不平衡。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先后从养老金并轨、 机制与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发布相关政策,支持养老金融市场发展,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政府逐步 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除保险公司外,商业银行亦不断探索开发各类综合养老金保障产品, 如中国建设银行积极探索养老金业务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率先实现公司化运营。但养老金三支柱 发展不平衡, 截至 2019年末,第一支柱累计结余规模达 6.3万亿元、占比 72%;第二支柱累计结 余规模约 2.1 万亿元、占比 28%。第三支柱尚处于探索建立期,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仅开展 3 年,2019年保费收入不足 2.5亿元,与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远不在同一量级。总体来看,退休人员 的收入结构单一,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程度较高。

二、 第一支柱:覆盖率高,但有潜在资金缺口压力

我国第一支柱养老金体系基本健全,由政府主导,其功能为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包括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1)从保障对象上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向与用人单位 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广,面向年满 16周岁、不存 在雇佣关系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覆盖的人群,旨在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2) 从缴费方式上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企业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方式,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 代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相对灵活,采取个人缴存、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方式,按年缴 费。

2.1 发展特征:参保人数多、覆盖率高,有望在政策引导下进一步提高覆盖率

截至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近 10亿人,覆盖率自 2017年起超过 80%并持续提升至 86%;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5.42 亿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4.56 亿人。根据我 国“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参 保率在 2025 年提高到 9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失业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现社 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2.2 累计结存:增速总体放缓,养老金储备或存缺口

2019 年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达 6.29万亿元(YoY+8%),但随着覆盖率的持续提升和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近年来呈现增速放缓的趋势。总体 来看,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与人数大致相当,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结存占比明显 更高(2019 年占比高达 87%),主要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更高。

养老金储备或存缺口。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9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 入 3.82万亿元、总支出 3.47万亿元、当年收支结余 0.35亿元。但值得关注的是,基金收入中 15% 左右为财政补贴,考虑到财政补贴的“兜底”性质,剔除政府财政补贴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基金 2019年当年存在 0.21万亿元的缺口,且较此前缺口扩大。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未来缺口或将 进一步扩大。

2.3 投资管理:社保理事会代管,投资风格稳健、投资收益贡献有限

2016 年 12 月以来,基本养老金委托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市场化运营程度提高。截至 2019 年,社保基金会已先后与 22个省(区、市)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均为委托期 5年的承诺保底模式, 受托管理资产总额达 1.08万亿元。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 资产、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国有重点企业股权投资。

由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投资于权益类及固收类资产。自 2016 年底进行市场化运作 后,基本养老金投资收益率较受托运营前取得长足进步。2019年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分别占总资产的 54%和 38%。最大收入来源为利息收入,2019 年 315.7亿元,占比 45%;证券差 价收入和股利收入占比 22%,权益投资收益率 9.03%,与委托前相比有显著提升。

三、 第二支柱:企业参与有限,发展较为缓慢

我国养老金第二支柱已基本建立。企业年金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额外 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 2004年成立、职业年金 2014年成立。企业年金与职业年 金在账户设置、税收优惠、投资管理规定等方面制度相同,但在保障对象、强制性、缴费比例等方 面有所差异。具体来看:1)从保障对象上看,企业年金保障对象为一般企业职工,职业年金针对机 关事业单位员工;2)从强制性上看,企业年金为员工自愿缴纳,职业年金则由事业单位决定是否设 立,若设立员工强制缴纳;3)从缴费比例上看,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由企业自主设定,国家规定企业 缴费比例及企业和员工总缴费比例,职业年金则明确规定单位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8%、职工缴费 比例为 4%。

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方式,缴费金额享有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在制度上 采取缴费确定制(DC 模式),即每位员工有一个独立账户,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费。共同缴费的缴 费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缴费频率包括月缴、季度缴、半年缴、年缴四类。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国家对于 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有相应的税优政策,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 5%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 支,免交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

个人账户余额归职工所有,企业账户余额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悬崖式归属或阶梯式归属。悬崖式 归属也即职工工作一定年限后,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于职工个人,而在到达一定年限前,完全不归属于职工;阶梯式归属则规定随着职工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按比例归属于职工,并明确在职 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由于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企业年 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于职工个人。

从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使用阶梯式归 属方式。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 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时由原管 理机构管理,也可由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境 定居或身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按需一次性支付。

3.1 发展特征:税优力度有限,渗透率较低、发展缓慢

2019 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数量为 9.6万家,参与职工 2548万人,而企业共计 3858.3万 户、就业人员共计 7.75 亿人,企业参与率仅 0.25%、职工渗透率仅 3.3%。尽管已发展数十年,但 企业年金发展仍较为缓慢、渗透率偏低。我们认为,主要由于我国整体养老保障意识不高、企业年 金退休提取金额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3.2 投资管理:委托代理,投资风格较为保守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建立年金计划,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再分别与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由账户管理人管理基金账户、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管理人对 基金投资运营。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受托人若具备 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以公募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目前分别有 11 家公募基金公司和 8 家保险公司获得投资管理资格。1)从经营资质上看,基金公司只有投资管理资格,资产配置比例受 限于受托计划本身。而部分保险公司同时具备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格,除类似基金公司作 为投资管理人评测市场走势、主动调整资产配置外,还可同时作为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总体资 产配置计划,作为账户管理人建立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存在较高的自主性。2)从投资风格上 看,公募基金公司投资风格更为激进,具有丰富的权益类、固收类资产配置经验,决策机制和流程 可确保克服短期的市场波动,坚持既定投资方针、资产配置与投资理念,以获得长期回报。保险公 司因长期进行险资配置,重视风险对冲和管理,投资风格较为保守。

投资风格相对保守,收益率有限偏低,对职工吸引力有限。一方面,企业年金实际运作中为企业集 中委托投资,员工没有账户投资选择权,整体风险偏好趋于保守;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存在较 多短期考核,部分年金计划设定半年度、季度考核,一定程度上限制资产配置空间,导致权益资产 投资比例长期偏低。2019年,企业年金养老金投资收益率 8.30%,其中股票型产品投资收益率 8.89%、 固定收益型 5.67%。

四、 第三支柱:尚处于发展初期,税优力度待进一步提升

2018年起,我国已在上海、福建和苏州等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税优力度 有限。根据银保监会,未来或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障责任、创新养老金积累 和领取服务(如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有效对接养老资金等)、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 养老年金保险等。根据人社部,未来或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 予支持,投资运营市场化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第三支柱将形成第一、二支柱的有利补充,同时也将 补足高收入阶层和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个人养老渠道。

4.1 产品形态:EET 模式

我国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采取 EET 模式。《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范了个 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产品形态,要求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 算平衡”为原则,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 管理要求,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 6%和 1000 元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 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EET模式。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和收益浮动型。

操作层面上看,税延型养老险产品的投保手续较普通商业养老保险更为繁琐,降低产品的可理解性及投保人的投保体验。投保人除了从保险公司购买保单之外,还需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注册并 登录银保信平台下载“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向本单位人力部门提交“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等。保险 公司、银保信平台、税务局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投保人单位人力部门则负责代扣代缴个税。有 专家建议,应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平台,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对接,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相应的服务。这个平台要能与财政、税 务等政府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实现税优账户核验、运营监管和税务稽查等。

4.2 发展现状:税优力度有限,整体规模未达预期

整体规模未达预期、市场集中化程度高。经过 3 年试点,从保费规模及参与保险公司数量而言,税 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和政策制定的预期均存在较大差距。截至 2020年 4月底,共有 23家保险 公司参与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其中 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约 3亿元、参保人数仅 约 4.76万人。同时,市场集中程度较高,试点地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保费收入排名前 5的保 险公司合计市场份额 90.2%,充分说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保险公司中的推广度不高,中小险企 参与度较小、积极性不高。以中国人保寿险在该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为例,销售数据并不理想,2018 年总保费收入仅为 41.75 万元,新单件数仅为 184 件。

税延养老险的规模有限主要由于税优力度有限。2020 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仅 32189 元,按照当 前规则,每年税延上限 12000元。个人养老金主要来自于个人储蓄,同时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 优惠。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对于有余力购买税延型商 业养老保险的人群来说,税优力度有限。根据我们的测算,当税前收入大于等于 1.01万元时,税延 优惠力度将逐渐体现。而当税前月薪大于 8.9万时,税收净影响额达到最高限额 10.7万元。总体来看,投保人最多可获得 2%的税收优惠收益(计算方式:税收优惠额度/未交税延养老保险的税后工 资)。总体来看,税优力度有限,吸引力有限。具体来看:

1)在缴费端,随着个税起征点提高和专项扣除政策实施,可享受税优政策的人群大幅减少,低收入 群体会因收入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税优政策;

2)在扣税端,领取时 7.5%的实际税率减少了税优政策惠及人群,优惠政策向高收入者倾斜,可能 导致不仅未产生节税效应,反而发生税负更重的情况,缴纳保费时每月最多税前扣除 1000元,较低 的税前扣除额无法对高收入群体形成有效激励,降低了投保人预期。

五、 未来展望:商业养老险大有可为

5.1 现存问题:失衡的三支柱下,尚处起步期的第三支柱仍待发展

我国养老金体系面临三支柱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来看:

1)第一支柱潜在资金缺口压力较大。尽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 86%,但不可忽视的 是我国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急剧增加,2015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空账规模已达 4.7万亿元,若再考虑个人账户普遍“空账”运行的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更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 前为 “统筹-个账组合”模式。在“统账结合”模式下,个人账户为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系统为 现收现付制。但由于社保改革前参保人员没有个人账户积累、老龄化加深以及有限的投资收益率, 仅依靠退休人员结存难以维持养老金的发放规模,需要使用其他个人账户结存填补空缺,出现 “入 不敷出”的“空账”现象。从债务关系来看,空头账户的养老金实际是老一代对年轻一代的透支。

2)第二支柱覆盖率低,企业积极性不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被 视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但我国企业年金总体发展缓慢,覆盖率仅为 3%左右。主要 由于:①居民养老意识有待提高。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投资以银行定期存款为主,对企业年金计 划的认识和理解不足。②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挤出。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较高(16%),对企 业年金市场形成挤出效应。③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不足。在实际税务抵扣时,企业缴费部分可扣 除的额度上限仅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5%,个人缴费部分可扣除额度上限仅为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实际上可执行的税收优惠综合效应阈值仅为缴费总额的 9%,企业实施年金 计划的积极性有限。

3)政策利好第三支柱发展,但整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规模较小。第三支柱可作为第一、二支柱的 有力补充。相较于第一、二支柱,第三支柱为高收入人群的个人养老提供渠道,也为给新兴业态从 业人员、多种方式从业人员提供商业养老保障。目前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为个人税延养老 保险,上海、福建及苏州工业园区于 2018 年 5 月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截 至 2020年 4月,共有 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参保人数 4.76万人,保费收 入约 3 亿元,总体规模较小。

广义上来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也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Q3,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仅 551 亿元,在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仅占 2.1%,远不及海外发达保险市场——如美国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比约 50%,而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 入占比超过 35%。总体来看,当前实施的商业养老年金险在税延政策和覆盖力上相对有限(最高仅 约 2%),尚处于政策引导第三支柱发展的探索阶段。

5.2 政策支持:从顶层设计上提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商业养老保险即年金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 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中养老年金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被保险人领取生存金年龄不得 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相邻两次给付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从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 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总体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和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平台目前已覆盖近 10亿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在 逐步完善,目前已经覆盖 5800多万人;但作为第三支柱重要组成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在 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仍是短板。

根据人社部 2021 年 2 月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述,关于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我国将建立以账户制 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税收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从三大 制度的作用来看,第一支柱主要用于确保国民基本养老收入、防止老年贫困,是底线保障;第二支 柱主要面向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人群,目标是增加员工养老收入;第三支柱是市场化的自主的养 老选择,目的在于加强自我保障能力,通过长期投资增加养老储蓄。

5.3 海外经验:提高缴费税前扣除比例,加快推进账户制建设

5.3.1 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缴费税前扣除比例

以美国 401(K)计划为例,作为美国企业年金 DC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20Q3资产规模已达 6.53万 亿美元。雇主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雇员工资的 15%以内的部分允许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雇员限额部分以内的缴费部分实行递延缴税,超过限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对雇主和雇员 的总投资额限额为 5.6 万美元。而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规定,企业缴费税前最大扣除比例不超过职工 工资总额 5%;同时,第一支柱企业缴费比例较高,因此参与企业年金的意愿有限。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适当提高缴费税前扣除比例。具体来看,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的理想 养老金替代率所需缴费率作为参考指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 60%左右,若设置 70%-80% 为总体替代率,则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需达 20%左右。据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研究所的研究 结果显示,假定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4%,养老基金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为 8%,职工的退休年龄为 60 岁,总缴费比例达到 8%,企业年金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能达到 20%。

5.3.2 建立账户制,给予投保人自主选择权

IRAs 是美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组成部分,截至 20Q3,IRAs 账户资产总额为 11 万亿美元,占 养老金总规模的 34%,是全美退休资产占比最大的部分。1)账户设置方面,IRAs 实行账户制,账 户由户主自行管理,开户银行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组合的投资建议,户主可根据自己的 具体情况和投资偏好进行投资管理,给予户主较大的自主权利。2)免税政策方面,传统型 IRAs 实 行递延缴税,Roth IRAs 缴费金额不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将税后收入计入账户,对账户内 的投资收益、利息收益免税,两种方式对于最高免税额无限制,仅对年缴费金额存在单身 6000美元、 结婚共同申报 12000 美元限制。而我国第三支柱目前仍为产品制。

我们认为,我国第三支柱可逐渐从产品制向账户制转型,给予投保人更高的投资自主权,同时也可 保证税收优惠指向个人,准确记录账户的缴费规模、投资收益等信息,且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都进 入账户,避免产品制下的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和重复征税问题。

此外,我国税延商业养老险的每月最多税前扣除仅为 1000元,明显低于美国,可针对高收入群体适 当提高免税限额,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激励更多投保人转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六、 风险提示

1、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基本养老金储备不足问题加剧。

2、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养老产业发展不及预期。

3、养老产业发展周期和投资周期较长,老年人口需求释放缓慢,养老产业投资回报率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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