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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快讯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字号+ 作者:养老产业研究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2022-03-18 我要评论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

政策解读
 
 

 

近日,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大事。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把生产、流通、消费每一个关口,严格执法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快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作出新贡献。

 

养老服务领域食堂服务对象特殊,身体消化功能降低、身体免疫力低下、伴有基础疾病、社会关注度高。2021年9月,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以《意见》为依据和基础,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编制工作情况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各级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并通过省民政厅法规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最后通过省民政厅党组成员会议审议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4个方面13条具体措施。主要是在《意见》的基础上,遵照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养老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对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进一步明确各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完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的方法和路径。

 

四、关于如何全面履行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明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五、关于如何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要求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压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完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六、关于如何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养老机构应当加快推动“明厨亮灶”建设,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积极组织院民委员会及家属代表参与检查。

 

七、关于工作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慈善捐赠、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餐桌食品安全水平;各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严把订餐质量关,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妥善储存、加工、分发社会捐赠食品,防止浪费。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自营内设食堂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食堂的承包经营方和受委托经营方、为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用餐提供订餐服务的供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食品安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按照要求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及时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要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干净、卫生。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三)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推进“明厨亮灶”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养老机构制定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发生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五)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构筑食品安全基础。各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将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全过程,大力提升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使其明职责、知敬畏、懂操作,大力促进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筑牢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六)完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各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抓好《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1〕6号)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学校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发〔2021〕7号)两个文件落实,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落实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其对食品原料采购控制;确保对每餐待加工的食材进行查验,保证每餐食材新鲜安全;确保对每餐做好的饭菜进行查验,保证饭菜烧熟煮透;确保对每餐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查验,保证每餐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控,有效降低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各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的原则,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每所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到个人。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台账,及时调整、补齐监督管理人员,确保无监督管理无“空档”。建立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网格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大力提升其履职能力,切实保证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三、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八)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快推动“明厨亮灶”建设,主动公开展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以通过透明玻璃窗、玻璃墙展示;采用视频方式展示的,可以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展示,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和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通过“明厨亮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九)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养老服务机构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结合所服务的老年人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就餐安全知识,提醒老年人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包括编写和发放书面材料,制作和展示海报、展板,编制和播放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动漫等。

 

(十)积极组织院民委员会及家属代表参与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老年人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老年人和家属代表的意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老年人和家属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邀请院民委员会代表参与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服务机构对院民委员会代表发现或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当查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四、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市(州)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要向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慈善捐赠、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餐桌食品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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