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基本医保是主体保障。
◎大病保险是补充保障。
◎医疗救助是托底保障。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日前,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拓展了特定人群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及医疗救助范围。
东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如何?
小E说医保,给大家介绍:
Part 1
1.在东莞,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费。
2.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大病保险待遇自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生效。
3.年度内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现场结算,无需额外申请。
4.对于基本险参保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与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困难群众倾斜。
5.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的参保人,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目前约83.88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Part 2
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
其中,原规定低收入救助对象只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11月30日起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全部成员,大大提高了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力度。
(1)参保缴费资助: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可享受一次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核付及一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再次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1)参保缴费资助:在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基础上,由医保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统一办理资助,无需群众另行申请。
(2)医疗费用救助:无论一次医疗救助还是二次医疗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均无需另行申请,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或由医保部门统一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核付。
(1)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但不属于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的参保人,可向所在镇街(园区)村(居)委会或医保部门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
(2)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年度内家庭成员累计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上限。
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对评估等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标准: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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