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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1年两会提案民政答复——【养老政策】

字号+ 作者:养老News 来源:养老News 2022-03-16 我要评论

民政部对“养老政策”提案的答复整理如下:

 
 
 

民政部对“关于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740号

李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立足养老服务工作一线实践,从完善养老服务顶层设计的全局高度,对养老服务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宝贵的政策建议,对于推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商财政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领域法治建设进展及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立法提出新要求。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法治建设。一是推动修订相关法律。近几年,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数次修订,设立了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专章,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推动地方立法。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地方立法,已有13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24个地区制定了当地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法规为推进当地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推进立法,形成了多点开花、梯次推进的养老服务法治建设良好态势。三是推动完善政策,为国家养老服务立法打牢基础。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多项专门政策文件。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实施性政策规定,涵盖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金融财税、人才培养、质量安全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社情的成熟经验做法,为国家养老服务立法奠定了坚定基础。

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及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初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也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老年人福利补贴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近年来,民政部大力发展基本养老服务,主要做了以下七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体系。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可操作的评估工具,指导各地广泛开展综合评估工作。二是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2014年,与财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近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基本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三是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发展,确保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截至2020年底,全国供养特困人员477.7万人,其中老年人387.6万人,全国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8568.8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7.1元。四是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推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县级层面全覆盖。五是部署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时期拟支持200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六是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先行先试。会同财政部把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纳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在试点中对基本养老服务进行了有效探索,北京、上海、山东等省份紧密结合实际,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了地方性法规,出台了专门文件。七是配合开展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进展及成效

养老护理员是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是解决家庭难题、缓解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发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加强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深化养老服务机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等方式,加快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一是鼓励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二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面向所有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培训养老护理员超过80万人次。三是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四是逐步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护理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五是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汇总、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关于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实现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让守信的养老护理员一路畅通,让失信的养老护理员寸步难行。六是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价工作中,逐步加大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的照护比例、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等指标的权重。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尊重。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您的建议对于完善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下一步,民政部将立足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不断加强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立法。目前,民政部已经组建立法研究工作专班,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和既定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工作,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加快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一是科学研判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人均预期寿命提升等发展趋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的关系和职责,正确处理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二是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将作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具体项目和标准的主要依据。三是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有机衔接,增强制度之间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衔接配套。加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特困老年人供养、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服务等保障性工作,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加强医养康养相结合,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四是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必需的设施设备,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三)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二是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并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着力打造技能型养老服务队伍。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12日

民政部对“关于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政策扶持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735号

陈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帮扶、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推动养老服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民政部将积极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民政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民办养老机构占比达54.5%,已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废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地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与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养老服务业已成为社会资本和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兴业态。

二、建议涉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一)关于加强对民营养老机构帮扶和监管的建议。

一是关于您提出的“给予民营养老机构优惠政策”。2021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从而降低民营养老机构的房租成本。在税费等方面,民政部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关于您提出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近年来,民政部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1486.2万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指导各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基本实现省级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全国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3058.9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81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523.5万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的老年人25.5万人。

三是关于您提出的“鼓励民营机构与公办机构平等竞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各地各部委相关政策安排,均明确对民间资本、民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要求平等竞争,反对对民营机构的发展设置障碍。在政策公开和宣传方面,除按规定进行主动公开外,还充分利用部属媒体、中央媒体及相关门户网站等途径,采取宣传画册、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目前,各省已在本地区政府网站或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了养老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标准规范等信息,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发展。

四是关于您提出的“鼓励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办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支持品牌和连锁化运营,并在建设资金、信贷、医保报销等方面提供更多政策扶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明确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各地也陆续制定出台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医保报销方面,医保局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坚持“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老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医保支付,基本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在信贷方面,民政部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推进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难问题,部分银行已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推进社会保险支持养老服务。

(二)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养老护理员是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是解决家庭难题、缓解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发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增加了职业技能要求、放宽了入职条件、拓宽了职业空间、缩短了晋级时间等,对指导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缓解养老护理人才短缺矛盾、规范和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是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2020年,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面向所有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培训养老护理员超过80万人次。

三是逐步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体系。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护理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四是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价工作中,逐步加大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的照护比例、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等指标的权重。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尊重。

下一步,民政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共建共享共治和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指导各地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有关政策文件,做好支持和保障工作。三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今年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荣誉。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12日

民政部对“关于支持焦作建设全国康养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739号

徐衣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焦作建设全国康养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收悉。您全面介绍了焦作发展康养产业的禀赋优势及工作基础,民政部将积极研究,加强协调指导,支持焦作做强、做大康养产业。经商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康养产业涵盖了健康、养老、养生、医疗、旅游、文化、农业等诸多业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康养产业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发展康养产业、支持河南省及焦作市相关工作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中医药与旅游行业融合,带动国内健康服务业发展。2014年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合作协议》,建立了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工作机制。2015年印发《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目前已公布第一批15家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和72家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其中包含河南省3家康养基地创建单位。

二是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创新发展。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明确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思路和措施,构建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共创建了167家示范企业、297个示范街道(乡镇)和69个示范基地,其中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焦作市武陟县龙源街道和焦作市三阳区艺新街道确认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连续三年编制并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遴选出可穿戴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等118项产品和120项服务,包含河南省有关企业的13项产品和服务,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快速迭代、复制推广。

三是支持河南省医养结合发展。民政部会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将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濮阳市等3个城市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指导支持河南省及相关地市不断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发展。2020年,河南省6家机构确定为全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8个医养结合典型案例入选卫生健康委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开展的“医养结合在中国的最佳实践”。

四是推动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民政部、财政部在“十三五”期间实施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50亿元,支持203个地级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许多地区都把医养康养结合纳入了试点内容。河南省焦作市、信阳市属于第五批试点地区。

焦作市拥有优越的生态资源和底蕴深厚的养生文化,发展康养产业具有较好潜力。目前,中央及相关部门未设立全国康养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支持焦作市依托自身资源禀赋优势,积极探索发展康养产业的新业态新模式,对其申报国家组织开展的相关康养产业基地创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指导支持。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当地加大居家社区和农村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推动相关项目实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优化整合太行、黄河康养文化资源,促进中医药文旅、康养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12日

民政部对“关于更完善和推进国家康复服务,为老弱残疾等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援和培训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639号

陈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完善和推进国家康复服务,为老弱残疾等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援和培训的建议”收悉。您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高度,对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障制度作了深入调研分析,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经商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工作主要进展和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近年来,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支持家庭承担养老服务和残疾人照顾功能,有效保障了广大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加强社区居家服务设施建设。在街道层面大力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作用,把专业养老服务和医养康养服务延伸到家庭和社区、下沉到最基层,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康复护理和医养结合服务,让其家庭成员能够安心、省心、舒心。大力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向社区残疾人群体设置包括医疗、就业、健身、娱乐、教育等在内的功能区域。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关爱服务等领域。

二是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提出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截至2020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达171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4244万人。健全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缓解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截至2020年底,全国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81万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1338.6万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全面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报请印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并研究开发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不断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截至2020年底,全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有1212.6万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1473.8万人。残疾人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支持家庭照顾者承担照护功能。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河北、内蒙古、山西等12个省份制定“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支持独生子女带薪休假、照顾老人;指导北京、上海、浙江杭州、广东广州等地围绕失能老年人照护开展了“喘息服务”,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牵头成立专门的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临时照料老年人的服务,为家庭照顾者提供免费照顾技能培训,缓解家庭照顾者的压力。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面向家庭照顾者等开展老年照护、卫生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

四是强化重点人群心理服务。卫生健康委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利用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处于困境中的重点人群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等心理服务。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安排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服务中还存在政策制度不完善,保障水平有待提升,对家庭照顾者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下一步,民政部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认真加以推动解决。

一是大力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指导和推动各地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广泛发展嵌入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服务。在各地探索基础上,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家庭养老床位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服务,让老年人居家就能获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切实缓解老年人家庭照顾者的照护压力。持续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综合创新试点和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对城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一些试点地区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围绕民政兜底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分档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制度精准性,为家庭照顾者提供有效支持。

二是提升补贴精准度和有效性。依托“金民工程”,结合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各地老年人补贴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有关基本数据共享。研究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统一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鼓励各地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探索建立补贴标准与物价水平上涨的联动调节机制,缓解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推动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的衔接原则与办法,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事项,不断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缓解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

三是加强服务设施建设。以服务全龄人口为导向,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等为重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和志愿服务为依托,有效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主体协同联动作用,加快补齐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和能力短板。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推动城市社区基本建成“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先的原则,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促进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失能照护水平。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提升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体系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照顾者照护压力。

四是继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配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照顾者心理服务,通过热线等多种形式,提高心理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积极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氛围,引导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心理慰藉。开展“讲敬老故事、做孝顺儿女”、“好媳妇”、“孝亲敬老之星”等多种活动,宣传孝老爱亲家庭典型,增强家庭孝老爱亲责任,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广泛开展形式新颖、富有新时代特色的老年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为包括智障人群在内特殊困难残疾人群体提供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构筑特殊困难群体自立、互助和群助支持平台,舒缓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压力。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6日

民政部对“关于尽快解决刚需型养老群体支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614号

里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刚需型养老群体支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从优化财政支出效能、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支撑体系作了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商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64亿,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亿,占13.5%,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三五”时期,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2亿元,重点支持农村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建设改造;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托底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截至2020年底,全国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1338.6万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5.42亿人参保,3014万贫困老年人领取待遇。

三是加大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力度。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从资金支持、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资助政策,依照地方实际,对新增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等进行补助,一些地方还对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予以补助。建立各级政府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对各级政府给予各类养老服务的补贴情况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入的监管。

四是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拓展。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把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纳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在试点中对基本养老服务进行了有效探索,进一步摸清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探索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保障、补助对象范围,创新发展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老年人巡视探访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监护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养老事业正在从兜底线、补缺型向保基本、促普惠转变,为构建更加成熟完善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调整政策补贴方向,健全差额补足保障等建议,在一些地方已经得到落实。例如浙江省将在“十四五”期间推进财政补助方式改革,补助方式从“补供方”转向“补需方”,整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星级评定补助、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北京市坚持精准导向,做到对象精准、标准精准、措施精准,重点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特定群体老年人失能后享受社区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困难问题。特别是对城乡特困服务对象、低保家庭服务对象、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等特殊群体,在享受原有保障政策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200-3600元补助,确保能够有条件入住养老机构。

我国养老服务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在未备先老、未富先老背景下,家庭赡养功能弱化,失能照护服务刚需强劲,但老年人支付能力普遍不足。要加强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兼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和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程度越高,其产生的功能和社会意义就越大。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通过编制实施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规划,支持地方探索创新等方式认真加以推动解决。

一是推进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研究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建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相衔接的基本养老服务投入机制。以提供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和老无所依人员的关爱服务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普惠均等、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二是整合优化财政性资金补助支持。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资金引导作用,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整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统筹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引导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研究完善补助的方式方法,既保障照护水平提高,又保障老年人获得感增强。加强资金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经费多渠道筹集机制。

三是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产权归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四是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制度政策衔接。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推动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增强制度合力。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质量和基金使用监管,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照护服务,确保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照护服务,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参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6月30日

民政部对“关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1〕818号

李霭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其中,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等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很有参考意义,民政部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不少地方制定出台了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民政部正在加快国家层面养老服务立法研究工作,其中将对加强老年人救助、福利与保险的衔接与保障等重点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并注重保持法规政策与顶层设计的协调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为加快建设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亿万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一)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及其他各方责任。国务院先后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等多项政策及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土地使用、设施建设、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编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规划将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实施后,将指导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国养老服务高质量快速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美好幸福晚年提供政策保障。

(二)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联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各地发布了养老服务地方标准200余项。同时,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中统筹推进。

(三)营造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教育部推动国家开放大学探索学养结合新模式,通过多种方式集聚7大学院、20多个专业、38万分钟适合老年人的数字化学习资源,编制《老年教育资源目录》,整合主题式课程400余门,录制老龄化国情教育系列课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全国老龄委以“弘扬养老孝老敬老传统,共建共享老年友好社会”为主题,组织开展了2020年全国“敬老月”活动。各地普遍开展走访慰问和志愿服务,大力开展普及老年健康政策和知识活动,广泛组织维护权益系列活动,积极宣传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了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一)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打破制度壁垒、激发市场活力、吸引社会资本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专门强调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有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近年来,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从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用地和设施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二)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推进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难问题,部分银行已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

四、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构建为老服务的人力资源队伍,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队伍,加快推进老年医学等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发展,壮大老龄产业从业队伍,加快培养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照护师等养老护理有关新职业,推动做好养老护理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加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推动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推行养老“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面向有意愿提升技能等级的家政服务员重点开展养老护理等岗位技能培训。

(三)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明确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职业技能;对申报条件进行较大调整,增加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申报条件,规定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正逐步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不看学历看能力”的良好态势。

(四)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汇总、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关于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实现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让守信的养老护理员一路畅通,让失信的养老护理员寸步难行。

五、关于推动智慧养老发展

(一)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民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已经开展四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评选工作,共评选出16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29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69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依托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各地老年人津补贴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基本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探索“互联网+”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管理,运用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三)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与服务推广应用。2018年和2020年,在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两版《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遴选出一键呼叫设备、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居家健康养老、互联网健康咨询、养老机构信息化等118项产品和120项服务,促进优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紧补齐设施短板。指导和推动各地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广泛发展嵌入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基本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组织实施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二是健全养老服务网络。紧紧围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推动城市社区基本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城市市辖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衔接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支持每个县至少建设2个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三是激发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多元化业态。四是持续开展人才培训。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持续组织开展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五是进一步促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加快搭建全国互联、上下贯通的养老服务工作信息平台。发展智慧养老院,推动养老机构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8月27日

民政部对“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遇到困难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1〕829号

许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遇到困难的提案》收悉。其中,关于补齐政策短板、加大财力支持、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等建议针对性强,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民政部落实相关部署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民办养老机构占比达54.5%,已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废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地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会同或推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与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发展养老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多样化经营模式、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等提出明确要求。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养老服务业已成为社会资本和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兴业态。

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养老服务评估和监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聚焦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关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破解“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三个核心命题,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备案、监管、执法等具体措施。

二是国家标准体系逐步健全。民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制定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部署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达标创建工作。

三是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行“互联网+监管”,实现“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指导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大数据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三、关于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通过安排贷款贴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一是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政策。2020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复工复产的通知》(财金〔2020〕21号),降低小微企业新招工人数占比要求,将更多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据初步统计,2020年,全国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同比增长54%。

二是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减半收费措施,显著降低担保费率。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功能。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4224亿元、担保户数27.4万户,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97.6%,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5%,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7000亿元。

三是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2020年,中央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3.8亿元,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第二批60个试点城市,支持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将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作为考核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3号),明确以面向社区居民的养老服务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合理确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层次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和职业培训的人才培育目标、规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增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医护理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社会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点;每个省份要有若干所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2019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遴选确定了9所设置有养老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着力打造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等10个养老服务高水平专业群。

二是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自2015年起,教育部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遴选立项了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来自地方政府、行业和学校的多家试点单位在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重点探索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育模式和管理制度。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

三是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明确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职业技能;对申报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申报条件,规定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

四是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和岗位津补贴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贵州等6省(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入职补贴制度,太原、沈阳、大连等34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入职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陕西、贵州等6省(区)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岗位补贴制度,太原、丹东、吉安等26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岗位补贴制度。

五是营造关心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良好氛围。202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这是养老服务领域竞赛规格最高、参与人数最多、技能水平最高、影响力最大的职业技能大赛。此外,各地还举办形式多样的养老护理员宣传展示活动,加大养老护理员感人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养老护理员的氛围,提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正逐步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不看学历看能力”的良好态势。

下一步,民政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和服务消费市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三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8月27日

民政部对“关于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733号

杲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立足上海和黄浦区养老服务发展实践,提出的关于构建“三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民政部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方面。一是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在修订法律、完善法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推动养老机构进家庭和社区,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二是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家庭养老在我国养老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促进家庭和睦、弘扬传统美德、推动代际融合、维护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2021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组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南京、上海、苏州、成都等地正在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近年来,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不断增加,为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当前,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助餐、助洁、助医、助急、助浴、助行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共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亿元,确定了5批203个试点地区,加强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印发《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并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推动相关国家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初步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和标准体系。上海市制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整合原有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等,建立统一的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需求数据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精准的长期照护服务奠定基础。同时,结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明晰评估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清单,整合现有支付渠道,建立健全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三是加快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在社区层面,依托“金民工程”,结合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和使用习惯,及时采集老年人信息,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卫生健康委建立了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深入分析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及提供服务、医养签约服务、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情况。鼓励地方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医养结合信息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

(三)提高养老机构标准化水平方面。把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中;强化部署落实,把养老服务标准化纳入发展规划、“放管服”改革等重要任务中;强化动态监控,把养老服务纳入地方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重点。当前,我国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已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5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正在制定31项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等2项国家标准。截至目前,各地发布了养老服务地方标准200余项。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联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将基础通用、行业急需、支撑保障类标准纳入优先制定范围。

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会同教育部鼓励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在本科教育层面,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了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2016年以来,又增设了老年学、养老服务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2019年以来,依托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认定了一批养老护理相关的国际一级专业和省级一流专业。在研究生教育层面,支持有关高校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在有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同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涉老、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资金支持层面,财政部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支持高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中央高校,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拨款体系予以统筹支持,并赋予高校较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高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于地方高校,中央财政主要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并赋予地方高校较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培养力度。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在增加职业技能、放宽入职条件、拓宽职业空间、缩短晋级时间等方面实现较大突破。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明确养老护理员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现技能提升。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教育部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培训评价组织发放老年照护、失智老年人照护、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等老年照护服务与管理领域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导各地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机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护理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贵州等6省(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入职补贴制度,太原、沈阳、大连等34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入职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陕西、贵州等6省(区)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岗位补贴制度,太原、丹东、吉安等26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岗位补贴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初次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关于推进“时间银行”互助养老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时间银行”概念引入国内后,上海、株洲、郑州、南京、连云港等地进行了探索,衍生出社区服务、助老、助残、助患等志愿服务运行模式。主要做法是参与者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管理系统存储记录服务时长,参与者在需要帮助时,提取服务时长以获取他人相应时长的帮助或服务。“时间银行”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从初心使命、宗旨根源上贯穿和落实志愿服务的“无偿”、“自愿”精神,并在体制机制上解决下列问题:一是明确服务时长的标准兑换,优化简单服务与专业服务的兑换比例。二是提升兑换的及时性、有效性,在参与者有需求时可随时享受相应服务。三是提升兑换的地域范围和享受人群。例如,在北京参加志愿服务后,可在河南享受相应服务;孩子参加志愿服务后,父母可享受兑换服务。民政部将持续关注“时间银行”模式实践。

(二)加强养老服务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国务院制定实施《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发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研究编制《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等标准,加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为社会各界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提供政策支持、技术保障和平台支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经常化的为老助老志愿服务。

四、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协调发展的建议

民政部积极指导支持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长三角养老一体化,促进三省一市之间工作交流与对接,发布政策汇编实现四地政策透明共享,建立养老服务协会联合体和专家库,推进品牌企业跨地区经营,共建共享养老市场,共同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试点。经三省一市协商,2019年确定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等11个地区开展区域养老一体化首批试点。上海市推动13个区和江苏6个、浙江11个、安徽7个市/县签署了双边和多边养老服务合作协议。2021年4月,安徽省与浙江省签署《推进皖浙养老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二是发布首批长三角异地养老机构名单。三省一市民政部门积极联动,统筹规划,于2020年10月联合发布了首批长三角异地养老机构名单。浙江嘉兴、江苏张家港、安徽池州等20个城市,共57家养老机构被列入推荐名单,核定床位共计25698张。养老机构跨区域开放,将进一步满足长三角地区老年群体多元化的养老需求,提升跨区域养老的便捷度,推进长三角区域整体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医保局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设计了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机构的接口。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结合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各地老年人津补贴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基本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下一步,民政部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一是着力抓好设施补短板。指导和推动各地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广泛发展嵌入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基本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养老机构进家庭和社区,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持续组织实施“十四五”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二是有序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在各地探索基础上,把握好家庭养老床位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把养老床位建在家庭,对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服务,让老年人居家就能获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三是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会同教育部继续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设置老年医学系或老年医学教研室,加快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康养人才培养体系,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医学相关课程,加强老年医学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养。四是推动完善区域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和行业综合监管机制。提高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推进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共享,优化养老产业布局,持续扩大异地养老机构名单。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异地处罚及时通报机制,推进实现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资源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推进区域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互认、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互通,推进区域老年人能力评估、护理需求评估、医养结合服务等标准规范逐步趋同,探索市民卡及老人卡互用。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12日

民政部对“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1〕824号

梁映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提案》收悉。其中,关于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培养专业化服务团队、加大养老产业扶持力度、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及收费标准等建议针对性强,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等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老年人福利补贴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内容纳入其中,提出明确要求。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部署要求,大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体系。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可操作的评估工具,科学指导各地广泛开展综合评估工作。

二是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与财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推动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基本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

三是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确保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供养特困人员477.7万人,其中老年人387.6万人,全国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8568.8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7.1元。

四是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推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县级层面全覆盖。

五是部署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时期拟支持200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六是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先行先试。会同财政部把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纳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在试点中对基本养老服务进行了有效探索,上海、贵州等地紧密结合实际,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了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培养专业化养老服务团队

一是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明确以面向社区居民的养老服务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合理确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层次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和职业培训的人才培育目标、规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增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医护理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社会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点;每个省份要有若干所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2019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遴选确定了9所设置有养老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着力打造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等10个养老服务高水平专业群。

二是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自2015年起,教育部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遴选立项了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来自地方政府、行业和学校的多家试点单位在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重点探索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育模式和管理制度。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

三是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四个增至五个,新增“一级/高级技师”等级,明确康复服务、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职业技能;对申报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申报条件,规定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正逐步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不看学历看能力”的良好态势。

四是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和岗位津补贴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贵州等6省(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入职补贴制度,太原、沈阳、大连等34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入职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陕西、贵州等6省(区)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岗位补贴制度,太原、丹东、吉安等26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岗位补贴制度。

五是营造关心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良好氛围。202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这是养老服务领域竞赛规格最高、参与人数最多、技能水平最高、影响力最大的职业技能大赛。此外,各地还将举办形式多样的养老护理员宣传展示活动,加大养老护理员感人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养老护理员的氛围,提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关于加大养老产业政策及资金扶持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确立“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破除制度障碍,激活市场活力。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民办养老机构占比达54.5%,已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废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地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与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养老服务业已成为社会资本和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兴业态。

三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复工复产的通知》,降低小微企业新招工人数占比要求,将更多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据初步统计,2020年全国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同比增长54%。

四、关于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及收费标准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等,明确提出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土地供应保障,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与管理以及医养签约合作服务。各地初步探索形成了医养签约合作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等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截至2020年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有7.2万对,共有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5857家,床位数达到158.5万张,超过90%的养老机构能够通过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下一步,民政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一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出台《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加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特困老年人供养、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服务等保障性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强化相关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支撑。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荣誉感。三是持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服务。四是会同卫生健康委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有效衔接,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8月27日

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1〕798号

姜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推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经商教育部、财政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64亿,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亿,占13.5%,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养老服务领航指路。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下一步,民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工作面临形势、使命任务和重要举措,以实际行动推动实现“老有所养”的奋斗目标。

一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供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普惠均等、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老年人优先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抓好《“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任务落实,提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强化对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支持1000个左右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

二是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政策措施。继续推动养老服务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养老服务业。继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落实规划用地、税费减免、投融资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推动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持续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全面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

三是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万名养老院院长和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今年开展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通过赛事奖励和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尊重。抓紧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有序放开评价市场,力争各省(区、市)有3-5家社会化水平评价机构。建立完善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机制,落实养老护理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探索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定向培养试点,采取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等方式,培养扎根基层、具备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四是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增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五是积极稳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更好地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8月12日

民政部对“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707号

王凤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对于推动养老服务立法有重要参考作用,民政部将在今后的立法研究工作中积极采纳。经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立法提出新要求。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法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门法律制定工作。

一是推动修订相关法律。近年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数次修订,设立了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专章,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推动地方立法。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3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24个地区制定了当地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法规为推进当地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推进立法,形成了多点开花、梯次推进的养老服务法治建设良好态势。

三是推动完善政策,为国家养老服务立法打牢基础。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多项专门政策文件。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实施性政策规定,涵盖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金融财税、人才培养、质量安全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社情的成熟经验做法,为国家养老服务立法奠定了坚定基础。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存在一些较难突破的困难,为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尽快出台养老服务领域专门法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目前,为加快做好养老服务立法工作,民政部已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开展立法研究调研,同时稳步推进相关重点任务,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和既定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研究工作,将包括发展智慧养老等纳入到立法研究内容中,通过养老服务立法,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8日

民政部对“关于实行全国统一老年人公共服务基本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627号

韩德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全国统一老年人公共服务基本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高度,对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落实老年人照顾性服务政策作了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商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明确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2021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了老有所养方面4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部门,以标准化推动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

近年来,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等原则,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近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基本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发展,确保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供养特困人员477.7万人,其中老年人387.6万人,全国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8568.8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7.1元。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老年人交通出行服务工作,指导各地出台了优待老年人办法。据统计,全国36个中心城市中,除上海市采取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含乘坐公共交通津贴)制度外,其他各城市普遍实行老年人免费乘坐地面公交优待政策,部分城市对老年人乘坐轨道交通也实行免费等优待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目前,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属于地方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下一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新时代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便利和优待,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是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加强老年人优待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二是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动员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5日

民政部对“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应注重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616号

何学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应注重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您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高度,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作了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进展和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养老服务作出了系列部署。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作为“硬任务”,要求加快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支持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多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三五”时期,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2亿元,重点支持农村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建设改造,协调落实法人登记,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费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及时予以调整;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截至2020年底,全国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1338.6万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5.42亿人参保,3014万贫困老年人享受相关福利保障待遇,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自2019年起,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实施为期三年的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各地改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失能照护设备配置,推动形成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同时,针对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安排,着力改善敬老院管理服务质量,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全国共登记敬老院1.7万家,床位174万张,为农村特困老年人在机构养老提供了必要条件。指导推动各地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推进范围,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引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有各类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13.1万个。

四是加快健全农村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民政部配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明确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本区域内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两证齐全的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5857家、床位158.5万张,7.2万对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超过90%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安排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政策制度不完善,设施建设有短板,基础底数不够清楚,医养结合能力需要加强等问题,我们将结合编制实施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认真加以推动解决。

一是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下一步将在农村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基础上,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改造和功能拓展。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实现县级全覆盖。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均衡配置,有序建设。支持在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年人生活和服务保障。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建立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引导更多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增强制度兜底保障功能。持续改进社保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作风,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分类给予救助帮扶。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继续实施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建立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聚焦重点人群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重点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满足县域内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为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同时在县域内发挥服务辐射示范作用。发挥乡镇敬老院支点作用,盘活设施资源,增强运行活力,赋予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的职能,实现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依托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民政专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开展定期巡访工作。合理确定巡访频次,结合实际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必要时协助其向有关方面申请紧急救援。加强巡访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的衔接。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是积极做好农村医养结合工作。鼓励将乡村的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利用乡村医疗机构直接为乡村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在农村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和护理站,派驻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推行“养中有医”。发挥村卫生室基础作用,对农村的重点人群实行签约服务。通过签约,由村医为居家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家庭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方便农村老年人看病就医,提升农村老年人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水平。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到2022年,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200万人次以上。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是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会同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启动实施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进一步摸清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掌握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结合“金民工程”部署应用,持续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进一步掌握农村老年人基础数据,为健全农村养老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组织开展巡访责任人业务培训,创新信息化、智能化巡访方式,强化工作能力,提高巡访效率。

六是传承孝老爱亲家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引导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情感慰藉。开展“讲敬老故事、做孝顺儿女”、“好媳妇”、“孝亲敬老之星”等多种活动,宣传孝老爱亲家庭典型,增强家庭孝老爱亲责任,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积极开展农村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及志愿者活动,营造依法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指导协调成立村级党员志愿服务队,与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为老年人解决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难;探索组建由留守妇女组成的孝心护理员队伍,使农村留守老年人有笑脸、留守妇女有收入、留守儿童有关爱;村卫生室、理发店、小超市、私人营运车辆发挥各自特点,为老年人开展助医、助行、理发、送货上门等服务,实现农村老年人“小事不出门、小病不离村、难事有人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7月1日

民政部对“关于农村老龄化现状及对策,更应该引起国家重视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21〕621号

马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老龄化现状及对策,更应该引起国家重视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更高水平老有所养的高度,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作了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相关内容已经被政策文件吸收,或者已经转化为“十四五”规划相关内容。经商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进展和成效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64亿,占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亿,占13.5%,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从全国看,农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6.61个百分点。与2010年相比,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14.98%)上升约9个百分点,城乡老龄化差距正在不断拉大,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更严重,形势更紧迫。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统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作为“硬任务”,要求加快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互助型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等。《“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三五”以来,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2亿元,重点支持农村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建设改造;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截至2020年底,全国3058.9万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81万老年人享受护理补贴,523.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5.5万老年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1338.6万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8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5.42亿人参保,3014万贫困老年人领取相关福利保障待遇,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2017年,民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提出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2019年,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31号),在精准聚焦关爱对象、健全完善巡访措施、及时干预风险、拓展关爱服务内容以及加快信息填报和应用等方面作出部署。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专项政策文件或实施细则,全国统一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开发并全面应用。

四是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自2019年起,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实施为期三年的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各地改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失能照护设备配置,推动形成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同时,针对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措施安排,着力改善敬老院管理服务质量,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全国共登记敬老院1.7万家,床位174万张,为农村特困老年人在机构养老提供了必要条件。指导推动各地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推进范围,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引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有各类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13.1万个。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安排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政策制度不完善,设施建设存在短板,照护能力需要加强,保障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民政部将结合编制实施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认真加以推动解决。

一是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要在农村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基础上,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改造和功能拓展。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实现县级全覆盖。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均衡配置,有序建设。支持在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年人生活和服务保障。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建立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引导更多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增强制度兜底保障功能。持续改进社保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作风,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分类给予救助帮扶。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继续实施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建立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项目统筹整合,不断提高农业补贴效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是聚焦重点人群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重点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满足县域内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为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同时在县域内发挥服务辐射示范作用。发挥乡镇敬老院支点作用,盘活设施资源,增强运行活力,赋予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的职能,实现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依托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民政专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开展定期巡访工作。合理确定巡访频次,结合实际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掌握农村老年人基础数据,持续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为健全农村养老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组织开展巡访责任人业务培训,强化工作能力,创新信息化、智能化巡访方式,提高巡访效率。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必要时协助其向有关方面申请紧急救援。加强巡访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的衔接。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是积极做好农村医养结合工作。鼓励将乡村的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用乡村医疗机构直接为乡村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在农村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和护理站,派驻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推行养中有医。发挥村卫生室基础作用,对农村的重点人群实行签约服务。通过签约,为居家不便的老年人由村医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有针对性的对这些家庭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方便农村老年人的看病就医,提升农村老人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的水平。

五是传承孝老爱亲家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引导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情感慰藉。开展“讲敬老故事、做孝顺儿女”、“好媳妇”、“孝亲敬老之星”等多种活动,宣传孝老爱亲家庭典型,增强家庭孝老爱亲责任,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形式新颖、富有新时代特色的农村老年文化活动,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戏剧演出、科普宣传、网络安全等为老惠老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及“老年维权示范岗”、“老年优待服务窗口”作用,积极开展农村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及志愿者活动,营造依法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指导协调成立村级党员志愿服务队,与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为老年人解决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难;探索组建由留守妇女组成的孝心护理员队伍,使农村留守老年人有笑脸、留守妇女有收入、留守儿童有关爱;村卫生室、理发店、小超市、私人营运车辆发挥各自特点,为老年人开展助医、助行、理发、送货上门等服务,实现农村老年人“小事不出门、小病不离村、难事有人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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