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策扫描:那些你必须知道的养老政策

字号+ 作者:贵州省养老服务指 来源:贵州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021-10-31 我要评论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首次将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纳入监管范围。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首次将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纳入监管范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同时,首次将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用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康养产业与相关产业相融合,把山西在自然、人文和旅游方面的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康养产业的发展优势。

 

山西四季分明,雨热同步、区位适中、交通便利,中药材分布广泛,文化资源厚重、旅游资源丰富,发展康养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目前,我省康养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条例共23条,针对我省康养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拓宽产业融合途径,用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特色化、专业化原则,编制全省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康养产业标准。

 

条例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构建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一体化康养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保健院、托老院等康养医疗项目。条例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将小杂粮、红枣、核桃、沙棘等特色农产品以及连翘、黄芩、黄芪、党参、远志、款冬花、柴胡等道地优势中药材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康养产业项目。条例鼓励公共文化资源向康养产业延伸,推动红色资源、古建筑、古村落、传统工艺、戏曲等与康养产业相融合,利用节假日、庙会、庆典、展会等,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条例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康养社区、康养乡村、康养小镇,推动农业创意、田园观光、民俗体验与康养相融合。条例鼓励开发全民健身运动康养项目,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康养服务,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的特色运动康养活动。条例鼓励利用自然风光、清凉气候、森林资源、地热资源等,依法拓展核心景区周边康养功能,加快康养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康养基地。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将施行:

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群众对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日益增长,山东省老年教育发展滞后的矛盾愈加突显。因此,在国家尚未对老年教育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山东省老年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扩大了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在办好老年大学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探索养教结合,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

 

在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提出了促进措施,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老年学校,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条例》提出,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提高教育质量。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针对老年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施行:

初步确立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9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作为贵州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0章9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突破了许多困扰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年的瓶颈问题,初步确立了以法律为纲领、国务院政策文件为基础、部门专项政策和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对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系统谋划和统筹安排,对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逐一设立专章进行明确,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各方面各环节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明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条例》单列“基本养老服务”专章,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州)、县级可以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标准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明确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条例》强调,要强化规划引领。设立“规划与建设”专章,要求市(州)、县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具体安排。强化用地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强化资金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强化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医养结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临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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