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经过两年过渡期即将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国家标准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标准正式施行前的两年过渡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首先要让大家知道有这样一个强制标准。让养老机构知道,标准的规范内容是开业的最基本条件;让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属都知道,从而知道自己的权益在哪里。
第二,做好过渡期准备工作。这个基本规范规定了两年过渡期,在这期间,民政部将分类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标达标。
第三,要加紧提高民政系统自身的检查执法能力。将对照标准要求逐项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检查表,制定出台有关执法检察的规程。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
从2020年开始,按照民政部等部门的要求,全国各地将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行动重点提及: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区别于一般的推荐性标准,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社会各方都要依法强制执行,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那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出台对于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
一是完善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出台明确的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红线,2017年制定的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明确的是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的基准线。2018年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明确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等级线。这个文件出台后,民政部同步制定了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三个国家标准和实施意见是相互支撑的,也是各有定位的。这样一来,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框架。
二是有助于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我们国家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而且是未富先老。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养老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总体上我们应该看到还是处在起步阶段,而且从服务机构的情况看良莠不齐、服务不规范、安全不到位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有助于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意识,做到服务安全有标准可守、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三是有助于完善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
2018年底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中取消了原来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也就是说现在设立养老机构不需要许可。这样就把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现在出台的这个标准,与已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措施相互衔接起来,共同构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确保养老服务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落地执行需量化细节,依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制定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共分为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四个部分,作有效参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检查表
项目 |
项目内容 |
检查细则 |
操作说明 |
是否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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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1-8) |
1.养老机构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
消防应符合以下条件: 1.1.消防审验合格证明。 1.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
现场查看、查看相关资质证书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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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与健康应符合以下条件: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有从业资质。 1.4有传染病防治措施;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老年人健康体检;建立并管理老年人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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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符合以下条件: 1.5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评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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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6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1.7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有留样记录;每餐后对餐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有记录;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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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8机动车能直接停靠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处; 1.9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10散热器等温度调节设备设防烫的保护措施; 1.11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1.12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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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13特种设施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在政府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1.14建立特种设施设备台账并定期自检;定期接受专业单位维修保养与年检,有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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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 2893、GB 2894的要求。 |
2.1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安全标志和红、黄、蓝、绿四种安全色对应使用规范正确。 2.2安全标志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 2.3养老机构应按照GB 2893、GB 2894等规定设置与安装、管理与维护安全标志。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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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老护理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
3.1养老护理员上岗前经养老机构内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有相关证书或有培训记录。 |
查看结业证、培训记录,询问养老护理员或对技能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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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
4.1.昼夜巡查制度,要明确巡查内容(如护理巡查、防火巡查等)、巡查频次、巡查部门等方面内容。 4.2排班记录,提前一周为值班人员进行排班。 4.3交接班制度,要明确交接班时间、人员、特殊事项等内容。 4.4巡查、交接班记录,要有发现隐患或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合理处置措施,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
查看制度、记录、询问服务人员、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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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
5.1应制定制度,并予以执行。 |
查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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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
6.1机构内是否设有展示柜、销售点,或张贴散发广告等。 6.2机构内是否以讲座、展销、健康检查等形式开展销售活动。 6.3主管部门或媒体是否接到过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有关反映或举报。 |
查看制度、询问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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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
7.1被体液、血液、排泄物、尿液、粪便等污染的织物应在指定地点收集,单独且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洗涤过程采用消毒-清洗-消毒的顺序,有消毒记录。 7.2外包洗涤服务的机构,外包服务协议应遵守此要求。 |
现场查看、查看消毒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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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抽烟 |
8.1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包括居室、就餐空间、活动空间等室内场所和室外老年人集中活动区域设有禁烟标识。 |
现场查看、查看禁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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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安全风险评估(9-13) |
9.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
9.1应采用科学服务安全风险评估量表开展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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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与自伤、走失、文化娱乐活动意外等方面的风险 |
10.1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充分考虑九类服务安全风险开展专项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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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
11.1宜组织定期阶段性评估,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即时评估,应保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 |
查看评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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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评估结果应告知第三方 |
12.1评估结果应有第三方签字确认。 |
查看评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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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
13.1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的等级制定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制定照护计划应充分考虑风险等级。 |
查看评估记录、照护服务计划、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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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服务防护(14-41) |
防噎食 |
14.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示例,流质、软食 |
1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查看照护服务计划、照护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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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在工作人员视线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
15.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15.2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15.3相关风险发生处置记录。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照护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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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食品药品误食 |
16.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
16.1现场随机抽查老人保存食品。 16.2照护记录应有定期检查、清理记录。 16.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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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 |
17.1有完善处置机制,处理记录齐全。 |
查看制度、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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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
18.1有服药管理制度。 18.2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 18.3服务人员摆药发药“三查八对”,有药品发放登记表。 |
查看制度、协议、记录、查看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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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生误食情况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
19.1有食品药品误食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19.2有情况报告及处理记录。 |
查看制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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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压疮 |
20.对有压疮风险的老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物是否干燥平整,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
20.1照护记录应有定时检查记录。 20.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20.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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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预防压疮措施包括: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理碎屑 |
21.1应建立翻身记录表。 21.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
现场查看老人、查看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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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烫伤 |
22.倾倒热水时避开老年人 |
22.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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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洗漱、沐浴前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
23.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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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
2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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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示例:开水炉、高温加热后的食品、加热后的器皿 |
25.1开水炉等高温设施设备避免放置在走廊、公共卫生间、单元起居厅等老人易发生直接接触的位置。 25.2高温防烫警告标志标识。 25.3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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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使用取暖物,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
26.1如有,则服务人员应牢记相关注意事项。 |
现场查看、考核询问服务人员对操作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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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防烫安全警示标识 |
27.1必要处均需设立防烫安全警示标识,有一处应设但未设,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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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坠床 |
28.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进行重点观察和巡视 |
28.1有巡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录。 28.2相关防范设备,如离床感应系统。 |
查看记录、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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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人上下床 |
29.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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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睡眠时拉好床护栏,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
30.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0.2床单元环境检查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和记录、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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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跌倒 |
31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 |
31.1有一处地面湿滑、有障碍物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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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反应 |
32.2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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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或由工作人员协助 |
33.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3.2配备一定数量助行器。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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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
34.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34.2相关标识规范使用放置。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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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他伤和自伤 |
35.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进行干预和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 |
35.1有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35.2应有报告和处理记录。 35.3告知第三方应有相关记录。 |
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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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 |
36.1相关管理规定齐全。 36.2有专人负责并有物品管理记录。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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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
37.1有应急处理方案和流程。 37.2有报告和处理记录。 37.3告知第三方记录。 |
查看制度、流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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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走失 |
38.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 |
38.1应有巡查记录。 38.2交接班记录是否有观察记录。 |
查看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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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
39.1应有老年人办理外出手续记录。 |
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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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文娱活动意外 |
40.观察文娱活动中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
40.1应制定服务操作手册或流程,并予以执行。 |
现场查看、询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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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和家具边角防护处理 |
41.1有一处未处理即为不达标。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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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管理要求 (42-50) |
应急预案 |
42.应制定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
42.1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和人员、预防措施、处置程序及措施、报告流程等。 42.2演练应有文字和图片记录。 |
查看制度、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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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
43.1应制定制度,并予以执行。 |
查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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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
44.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 |
44.1制定教育计划,并予以执行。 |
查看计划文本,开展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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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
45.1查看培训教程是否合理。 45.2有教育培训相关记录。 |
查看文本、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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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从业人员每半年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
46.1应有培训记录。 46.2有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试题。 |
查看记录、考核试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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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维修、保养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安全教育。 |
47.1应有安全注意事项文本及开展安全教育记录。 |
查看文本、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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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
48.1应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记录。 |
查看记录、询问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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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改进 |
49.每半年至少对本标准涉及的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评价1次 |
49.1机构自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
查看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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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服务及评价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排除 |
50.1应有整改措施报告和记录。 |
查看整改措施、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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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达标条数( ) 未达标条数( )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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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等要求,制定《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2021年6月4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2021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2021年9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医保局等部门修订并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养老养老服务驿站扶持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7、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精神,制定《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8、11月24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9、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2021年10月11日,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爬坡,孕育了庞大的养老服务需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对“十四五”和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每年也持续出台了支持养老行业的相关政策,为我国养老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政策是正向的鼓励,但是落地践行仍需每一个养老从业者、每一家养老企业及社会各界的长期性付出和支持!前途光明,未来可期,坚持不懈地把每一项政策用到实处,真正促进行业前行方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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