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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国谈药落地 “双通道”开通这一年

字号+ 作者:健康报 来源:健康报 2022-05-30 我要评论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

去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双通道”开通一周年之际,本报邀请作为首批国家药品谈判价格测算技术团队、“双通道”政策倡导者的武汉大学全球健康研究中心专家团队,系统分析“双通道”政策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畅通“堵点”走过三个阶段

●“双通道”不是弱化“主渠道”

●“国谈药”离患者如何更近一步

 

畅通“堵点”走过三个阶段

为有效降低进口药、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等高值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
 
经多年实践探索,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逐渐步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截至2021年,国家谈判药品总体成功率近70%,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左右。多数药品价格已接近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实现了预期目标,但国家谈判药品的落地一直存在堵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完善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国家层面持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依照政策聚焦的问题和时间节点,畅通“堵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畅通“上游”环节(2016—2017年)

谈判药品落地的“上游”环节,主要包括医保目录准入、医保支付、省级药品集中挂网采购事项。首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完成,协议期为2016—2017年,最大障碍是谈判药品进入医保支付范围难。

截至2016年12月,全国仅23个省(区、市)将首批3个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支付范围,多为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直至2017年2月,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才正式将首批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本次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得以提速。

第二批国家药品谈判工作由人社部牵头,于2017年6月完成,也称国家医保谈判。本次以谈判的方式同步确定医保药品准入和支付标准,克服了以往谈判和支付执行主体错位的问题。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将第二批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组织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此后,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实工作的函》,进一步明确谈判药品落地相关工作要求。

畅通“中游”环节(2018—2020年)

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是患者能够“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的重要中间环节。为了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利民重大决策,将更多救急救命的好药纳入医保,2018年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能职责,常态化组织医保药品准入谈判和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在谈判药品“进得了医保、挂得了招采网”后,为了进一步畅通医院环节,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这些文件要求,不得以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以及药品品种数量限制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进入公立医院,并从优化医保支付、完善公立医院考核、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等方面,持续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

畅通“下游”环节(2021年—)

我国有社会零售药店门店50余万家,是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建省一项调查显示,2021年3月至5月,协议期内221种谈判药品,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品种204个,采购金额为8.25亿元;全省特药药房销售品种182个,销售金额为2.63亿元。根据湖北省药品采购平台信息,截至2021年6月,在2019年新增的70种谈判药品中,有6种在全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采购记录。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部分谈判药品客观存在“进院难”问题,而开辟零售药店渠道是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有益补充。

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双通道”管理,明确医保定点药店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供应的“双通道”。

2021年9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又联合下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提出为更好适应国家药品谈判常态化,要进一步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管理机制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双通道”不是弱化“主渠道”

随着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工作常态化开展,纳入谈判的境内外首次上市的Ⅰ类新药以及附条件上市药品的数量会越来越多。随着这类药品“先进医保,再进医院”这一大趋势的来临,医疗机构必将面临药品市场推广时间短、临床经验积累少等挑战。

我国绝大部分优质医疗资源分布在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是谈判药物合理使用的主阵地,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双通道”管理机制不是要弱化“主渠道”,而是要强化公立医院“主体责任”。

各地实施情况不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所有省级单位和部分市(地)制定了“双通道”管理的实施性政策。从各地实施政策内容看,“双通道”药品遴选除参照国家推荐标准外,着重考虑“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等患者需求,以及“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等利于控费的因素。

目前,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品种地区差异较大,且不限于谈判药品。例如,福建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共32种,其中谈判药品30种,含14种注射剂;四川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共157种,其中谈判药品128种,含52种注射剂。

在“双通道”药品的支付方面,各地支付政策名称、支付模式多样。实行了特药管理或门诊慢特病政策的地区,其支付标准与以往政策衔接,部分品种实行“单行支付”,设置支付限额。

在“双通道”定点药店遴选方面,多数地区遴选标准包括药店信誉、冷链服务、配送能力、药师配备、生产企业授权以及原特药/门诊慢特病定点情况等。从纳入的定点药店数量和布局密度来看,各地差异非常大。

医院药店间“温差大”

武汉大学《2021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分析报告》,披露了2017—2020年间,全国医疗机构对前3批谈判药品每一年度的采购金额(见图1)。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通过对全国2000余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进行监测,发布了2017—2020年间前3批谈判药品在零售药店的销售额(见图2)。
 


图1:2017—2020年全国各类医疗机构对前3批国家谈判药品网采金额情况


图2:2017—2020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监测药店对前3批国家谈判药品零售金额情况


对比分析这两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2021年5月“双通道”管理政策出台前,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落地的“主渠道”,销售金额在总量中的占比约为3/4。谈判药品协议执行当年,医疗机构渗透率和采购金额大幅提升,其后呈现稳步提高态势,前3批次合计网采金额从2017年的49.7亿元稳步增加到2020年的307.7亿元。

而反观零售药店的销售情况,2017—2020年间,前3批次谈判药品在监测样本药店的合计销售额保持在6亿~7亿元之间波动。根据已有数据,国家药品谈判对零售药店的总体影响有限。如果按批次细分我们会发现,谈判药品协议执行当年,药店销售额实际上呈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

正确理解三重内涵

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旨在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管理机制。“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三医联动”。正确理解“双通道”的内涵要义,对于落实“双通道”管理尤为重要。

首先是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和便利性。纳入谈判的药品主要是创新药、专利药等高值药。建立多元化途径,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畅通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形成供应保障合力,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大惠民措施。

其次是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天职。针对重大疾病、疑难重症急需的创新药、专利药实行“应配尽配”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体现。

再次是强化质量安全,提升公平效率。药品是特殊商品,创新药、专利药更是“特殊中的特殊”。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保障合理用药是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重要前提。

为此,相关部门应根据谈判药品特征和使用人群,按照“一品一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两定机构”布局,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提升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效率,确保国家药品谈判公信力,回归“双通道”管理政策目标的初心。

 

“国谈药”离患者如何更近一步

当前,我国创新药研发、审评审批、医保谈判准入已经步入快车道,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也在加速。随着“双通道”管理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掣肘谈判药品进入公立医院的医保支付方式、药占比考核、药品配备数量限制、医院药事会制度等方面的障碍会相继“松绑”。然而,当前谈判药品在可负担性、可获得性、合理使用和公平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正视四个现实问题

政策差异大。从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来看,谈判药落地政策的地区差异明显;在部分省市,不同基金统筹区之间的政策待遇差异也很大。例如,有的基金统筹区规定,患者先自付20%~30%,然后享受乙类药品待遇;实行“单行支付”药品数目和标准差异也很大,以致出现医保政策“移民”现象。政策碎片化必将影响制度公平,有悖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规范化方向,使政策难以发挥整体效能。

偏离政策初衷。一些地方把“双通道”简单地理解为“双循环”,政策目标偏离初心,混淆主体责任,忽略质量安全和公平效率。在部分地区,一些不适合在医院外使用的药品流入零售药店,住院患者需要从药店购药、院内使用。典型的情况是,将一些需要住院严格监测使用的注射剂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不仅使药品使用的便利性大打折扣,还会增加质量安全隐患。

实行“一刀切”。对创新药临床使用进行合理管制是国际通行规则。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上市时间短、用药经验少的新型药物列入“限制使用级”。附条件上市的、治疗复杂疾病的药物,一般需要高水平专科医师和高质量临床药师团队才能使用,一般医疗机构不具备这些条件。部分地方政策“一刀切”,要求公立医院按照统一比例配备使用。对“双通道”政策的误读和药品广告误导的叠加,诱发了患者、药企、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

四方动力不足。对公立医院而言,由于施行药品“零差率”、DRG或DIP支付的分值点数未做及时调整、部分谈判药品价格较高、临床价值不确切、存在运营维护成本等原因,面临临床风险和财务风险双重压力。对零售药店而言,由于与医疗机构同价格销售难以盈利,如果允许药店加成,又存在由谁来买单问题。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零售药店普遍销量小、分布散、风险多,客户维护和供货意愿不足。对医保管理部门来说,部分地区医保基金增收困难,扩大“双通道”意味增加基金收支风险和监管难度。

这些问题,既说明“双通道”本身需要不断完善,同时也折射出药品谈判乃至医保支付制度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四个层面协同发力

破解这些问题,需要在省(区、市)层面出台统一规范的“双通道”管理落地细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相关医保政策。

完善国家医保药品谈判规则。建立适合创新药准入的药物经济学评价体系,同时严格限定谈判药品使用适应证和临床用量,并探索“柔性带量”的谈判方式,逐步将采购量这一因素纳入谈判环节,解决“医保准入和采购使用”脱节问题。

例如,治疗耐多药结核的贝达喹啉,主要集中在全国200余家地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使用,在谈判之前组织集中报量难度不大。这样的好处是有利于企业建立合理的市场预期、降低企业营销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谈判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探索适合新药特点的支付模式。首先,建立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专项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统筹单行支付;其次,建立基于临床价值的支付模式,通过药品生产企业、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拓展谈判药品筹资和风险化解渠道,增强谈判药品可及性,激励企业持续创新。

完善新药临床使用管理办法。首先,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研究型公立医院的综合优势,收集新药上市前临床信息。优先选择国家新药临床试验基地,依据各自专长,分类建立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目录,积累实证数据和临床经验,编写谈判药品临床使用规范和指南,开展继续教育与临床培训工作,有序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空间布局。其次,利用国家癌症中心等专病网络,建立临床药物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精准遴选、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首先,鼓励有大型医药商业流通企业背景的零售药店、专业能力较强的DTP药房(直接面向患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专业服务的药房)和头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入“双通道”定点药店。其次,完善处方流转中心,优化医保处方流转政策,缩短零售药店货款回款周期,支持定点药店拓展延伸医药服务。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品采购和销售的个性化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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